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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杜峰明
    2017-08-26 07:27:23   转载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招商引资,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及其他优惠政策基础上,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我市以外的投资者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可享受本优惠政策。投资于我市允许类产业,投资额达到上述规模以上,可部分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款期限分期缴纳,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条 凡来我市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额分别达到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包括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均实行一事一议,优惠供地。

      二、规费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规费,按规定应上缴中央和省里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和上缴。除上缴中央和省里的之外,市、县和部门所得部分,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70﹪收取。

      第四条 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凡有偿及技术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均按所提供服务的成本价格收费,投资于我市允许类产业,按最低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收购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属市、县和部门所得的政策性收费一律免收。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按面积征收的通知》下文实施后,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按《通知》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来我市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额分别达到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包括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其规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或优惠,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的优惠。

      三、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来我市投资可完全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及其他优惠税收政策。其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我市投资兴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4、新办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5、在2010年内,除享受上述1-4项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6项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第九条 凡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市、县分享的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县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市、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前2年返还奖励给企业50%,第3—5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返还奖励给企业50%。

      第十一条 在我市开办动漫企业和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动漫产品和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返还给企业。(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20号))

      四、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代办各种审批、发证、登记、收费等手续。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企业,凡符合我市投资导向并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市政务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手续。超出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家审批。

      第十四条 由外来投资者投诉协调中心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投诉协调中心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大力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恶意刁难、敲诈勒索、阻工或妨碍、干扰和破坏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及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个人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大保护力度。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张家界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张家界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玩等等一切均与张家界市民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对每一家外来投资企业,给予一台车辆享受在本市境内免交过桥过路费的待遇(高速公路除外)。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外商投资和市外内资企业,其中明确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仅供鼓励类产业享受。本市自办企业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执行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22日印发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张政发〔200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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